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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七问七答权威解读
来源:甬派新闻 | 作者:甬派客户端记者 佘蕙 通讯员 谢华才 | 发布时间: 2021-09-17 | 202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8月12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近日,宁波市民族宗教局主要负责人就新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改出台的背景。

答:原《办法》是1997年3月27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7月4日起实施的地方性法规,2012年12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办法》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促进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2018年2月1日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2019年11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保持法制统一,从地方法规动态维护角度,有必要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

2018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法工委,市民宗局、市司法局为做好《办法》修改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法律专家学者、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及信教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多次向中央统战部、省民宗委汇报请示。新修改《办法》2021年6月24日经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8月12日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问:您作为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如何看待《办法》的修改出台?

答: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基础性要素,是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需求的主要场所,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服务信教群众的主要场所。《办法》的修改出台,为进一步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问:新修改《办法》包含了那些主要内容?

答:修改后的《办法》共29条,遵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进一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义务,主要对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登记、场所管理组织和制度建设、宗教活动管理、财务监督管理、接受捐赠和经营活动管理等内容作了修改与新增。同时,本次修改增加了一定的罚则,增强了《办法》实施的可操作性。

问:《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哪些体现?

答:《办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由相应的管理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无偿调用。二是为解决宗教界自养问题,同时杜绝宗教商业化现象,《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三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四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不得在该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兜售商品和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其周围商业服务网点的营业性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尊重宗教习俗,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问:《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作为责任主体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呢?

答:宗教活动场所作为责任主体,首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其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再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办法》再次重申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管和人员管理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居住人员管理档案。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办法》强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场所安全责任人。

问:《办法》是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仅仅是宗教事务部门一家的职责吗?

答: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个责任主体,涉及社会治理的很多层面,需要我们构建完善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为此,《办法》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发现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宗教团体应当引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

问:您前面提到《办法》增加了一些罚则,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答:《办法》根据上位法相关罚则,结合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治理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增加了一定的罚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增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宗教活动场所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燃烛点,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